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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总机构管理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总机构管理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2-08 冀地税发〔2003〕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总机构管理费审批制度,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河北省总机构管理费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河北省总机构管理费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总机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的提取和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总局制定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有下属分支机构(企业)的地方企业总机构集中提取管理费适用本办法。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为下属分支机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向其下属分支机构(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具体是指:
  (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下属分支机构(企业)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三)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
  (四)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其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第三条 凡集中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需填报《总机构收取管理费资格审批表》按规定审批权限报地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