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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自治县内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自治县内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1-18 冀国税发〔2003〕1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承德市、秦皇岛市、沧州市、廊坊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自治县内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冀政函〔2003〕12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弥补亏损后,开始有获利的年度。
  二、具体减免事宜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自治县内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