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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5-07-05 冀国税函〔2005〕2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第一条的第十二款、第十七款的2、3、4、5和第二十款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各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措施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我局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政策和全省实际,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措施如下:

一、全面落实各项有关民营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民营企业,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民营企业生产销售或经营的下列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1.生产销售和经营的农膜。

2.生产销售和经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产品。

3.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镀以外的磷肥、饵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三)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四)民营企业经营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销售旧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五)民营企业生产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

1.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肝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生产的除水泥以外的其他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2.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达到80%以上(含80%)。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肝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3.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1)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2)利用煤研石、煤泥、石煤和油母页岩生产的电力。煤研石、煤泥、石煤和油母页岩的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达到60%以上(含60%)。

(3)部分列举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对民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部分列举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底前由税务机关实行即征即退的办法。但不包括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部分。

(六)在2010年底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民营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七)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

(八)对个体经营者执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提供应税劳务的月收入额在3000元以下、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九)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出口产品实行退(免)税。

(十)对私营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私营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十二)民族自治地方、》老、少、边、穷》地区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

1.民族自治县(宽城、丰宁、青龙、大厂、孟村、围场、深平、隆化)内的新办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起,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即》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十三)民营企业促进科技发展的优惠政策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3.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5.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生产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十四)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1999年7月1日以后,用国产设备投资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十五)民营企业支持第三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新办三产企业如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十六)鼓励民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研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十七)民营企业促进劳动就业的优惠政策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及劳服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事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5.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以上下岗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