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6-11 冀国税发〔2004〕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10〕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60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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