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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2-22 冀国税函〔2003〕5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指示精神,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办法通知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 ( 冀国税函〔1999〕185号)第三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调整为: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减免税审批台帐,加强对此项审批工作的管理。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冀国税函〔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