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州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数据传递和接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2008年3月19日 黔地税发〔2008〕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主送:略
为了做好机动车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进一步加强
车船税征收管理,积极建立地方税务机关与保险机构
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交换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
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7〕55号
)的有关规定,在我省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系统与保险机构“交强险”销售信息系统尚未实现联网的情况下,经研究,决定采取电子数据拷贝传递与纸质资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实现
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数据交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车船税法定扣缴义务人(办理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须在每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代收
车船税税款的同时将上月代收
车船税明细电子数据通过拷盘的方式一并报送。
二、地方税务机关要将扣缴义务人报送的
车船税明细电子数据及时接收,并进行数据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对扣缴义务人代收
车船税明细数据进行税款汇总,将汇总的代收税款金额与其申报解缴的代收税款金额进行比对,比对结果相符后开具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并按规定要求将
车船税代收明细电子数据导入税收征管系统数据库,作为税源管理、统计核算和办理补、退税的依据。
三、对于扣缴义务人按照
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