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8-18 冀地税发〔1998〕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07〕5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对外开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规范涉外税收管理,促进全省经济发展,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及有关税收法规,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房屋、车船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期间),5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经营的年度起,2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 所称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七)建筑业(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可视为建筑业企业);
(八)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但不包括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
(九)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十)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
(十一)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
(十二)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十三)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五条 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一)从事室内外装修、装满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具体包括:
1.从事电梯、电扶梯安装的企业;
2.对粗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地面、表层铺装、门窗等设施安装的企业。
(二)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
(四)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售;
(五)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
(六)第四条 第一款未列举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业务,按下列原则区别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年度,不得按生产性企业享受本办法所指该年度的优惠政策。
2.从企业经批准免税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