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5-17 冀国税发〔2004〕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10〕39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10〕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已由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公布(此文复印件随本文发),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好《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做好全省国税系统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与《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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