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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出租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出租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5-04 冀地税发〔1999〕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河北省房屋出租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对房屋出租业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等方面所做的各项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望及时反馈。

  附:

河北省房屋出租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出租业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出租业纳税人,是指以自有房屋或承租承典所得房屋出租给他人,分次或一次性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依法应缴纳各项税收的单位和个人。
  专门从事房屋租赁的房屋中介所,适用于《河北省中介服务组织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有房屋出租行为的纳税人,应在其出租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出租合同及其他证件资料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税务登记类型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核发。
  第四条 有房屋出租行为的纳税人,应依其出租合同中载明的收取租金的时间要求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条 出租人在收取租金、承租人向出租人索取发票时,出租人可以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是否要求在代开发票时缴纳税款,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各种来自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外的票据,为违法行为,应按违反《征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