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税系统扩大部分县(市)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管理权限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3-11 冀地税发〔2005〕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冀政〔2005〕8号)要求,结合我省地税系统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管理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地税系统扩大部分县(市)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管理权限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河北省地税系统扩大部分县(市)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管理权限实施办法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扩大税收管理权限的县(市)地税局范围(22个)
扩大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管理权限的县(市)地税局范围是:辛集市地税局、平山县地税局、承德县地税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地税局、怀来县地税局、张北县地税局、昌黎县地税局、迁安市地税局、遵化市地税局、三河市地税局、霸州市地税局、涿州市地税局、定州市地税局、安国市地税局、任丘市地税局、黄骅市地税局、冀州市地税局、安平县地税局、清河县地税局、宁晋县地税局、武安市地税局、大名县地税局。
二、扩权县地税局办理纳税人涉税审批的管理权限
总的原则是:扩权县(市)地税局涉税行政审批权限比照设区市地税局的审批权限执行,并报设区市地税局备案。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管理权限。扩权县(市)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申请时,除新办、劳动服务型企业以外的其它类型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