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6-04 大国税发〔1995〕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09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1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的规定精神,现就加强
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3.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4.对工业企业购进货物,货物尚未验收入库,商业企业货款尚未支付而提前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税务部门纳税检查份前货物已验收入库或货款已支付的,对其提前抵扣的进税额予以承认,但对滞后的应缴
增值税给予课征滞纳金;对纳税检查月份前,货物仍未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的,对其提前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入生产成本。若此项货物再发生退回,应以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
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5.有关帐务处理
(1)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在支付货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货物尚未到达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科目。待货物验收入库后,采用实成本核算的,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舶应记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原材料"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增值税额借记"应缴税金一一进项税额",贷记"在途材料"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按全验收入库货物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增值税额借记"应缴税金进项税额",贷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料日。
(2)商业企业采用售价核算商品的,对发票已收到,商品验收入库,而货款没有支付的,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商品验收入库时,按照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
增值税进价贷记"商品采购"利目,商品售价大于进价的差额,货记"商品进销差价",商品售价小于进价的差额借记"商品进销差价";付款后,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增值税额,借记"应缴税金一进项税额",贷记"商品采购"科目。
二、切实加强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1.对违反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经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分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经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分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2.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 "抵扣联",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①票物不符的发票;
②填写有误而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