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6-03 大国税发〔1996〕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09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财税字[1996]18号
)规定精神,现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
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下列货物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
增值税:
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