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5-25 冀国税发〔2004〕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冀国税发〔2005〕219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为加强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实行省级统一核算。为加强
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2002﹞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测算,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所属各市、县分公司
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3%,执行时间为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
附件: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省石油公司)的
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石油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市、县销售分公司销售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以独立核算的省石油公司为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考虑到各市、县分公司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决定在征收
增值税时采取市、县分公司在所在地分别预征,由省石油公司统一汇算清缴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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