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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1-01 冀国税发〔1999〕2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一定要加强管理,按照总局文件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用具体项目、开支范围和标准从严掌握,并认真履行审批程序。

  二、税务机关对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核批准的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