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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局关于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地税局关于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1-24                                     大地税流〔1995〕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1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县区征管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94〕45号《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89号《关于认真进行资源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对我市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的资源税适用税额,请按本文所附资源税税额表执行。

    二、资源税代缴义务人的税额标准;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的资源税税额,依据收购数量在收购地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资源税税额表》中省级核定的税额,依据收购数量在收购地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在大连市内开采或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在开采地或生产地缴纳资源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本溪钢铁公司所属的各矿山,应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本溪钢铁公司划拨应纳资源税款,由各开采或生产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四、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及个别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的减免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