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沈阳军区联勤部关于落实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沈阳军区联勤部关于落实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2-22 大国税发〔2001〕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沈阳军区联勤部《关于落实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
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辽国税所
〔2000〕2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军队事业单位应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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