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1-04 冀国税外发〔1998〕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几年来,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审批管理工作,在各市局领导的重视和全省负责审批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下,通过抓管理、建制度、搞培训等措施,认真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政策,促进了企业发展。但是,随着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逐年增多,特别是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老企业享受的超税负返还政策即将到期,从1999年起由出口免税改为出口退税,出口退税审批管理的工作量将相应加大。为了适应工作需要,各市应更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加强出口退税登记,档案资料管理等基础工作,保证出口退税工作高效、规范、有序的进行。
为此,就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出口退税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把关,杜绝出口骗税事件的发生。省局要求,各市涉外税务管理部门必须明确两名或两名以上熟悉涉外税收业务、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