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操作规程【全文废止】
2004-12-31 冀国税发〔2004〕2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确保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开、透明,方便纳税人的许可申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均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申请资料、办理期限等不明确、不完整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做出补充规定,省以下税务机关不得再行规定或补充。
第四条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诚信、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实行“谁批准、谁受理”,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国家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做出决定,不得委托下级税务机关实施和批准。
第二章 印制发票的许可
第六条 根据《
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企业不得印制发票。
第七条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属于有数量限制的税务行政许可。省级税务机关必须将印制发票企业的数量空额情况及时对外公布,印制企业只有在有数量空额的情况下才可提出印制发票的许可申请。
第八条 税务机关在实施本许可时不收取费用。
第九条 申请人应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印制发票的申请。省局机关的
征管部门为印制发票许可的具体承办机构。
第十条 申请印制发票的许可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承印资格核定标准》;
(二)在省级税务机关核定发票承印企业规定申请的期限内;
(三)企业的生产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四)能够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保证用票量的供应;
(五)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质量检验、保密、保管等制度;
(六)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七)能严格遵守印制发票的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向省级税务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四)新闻出版机关颁发的《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的原件、复印件;
(五)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原件、复印件;
(六)国家保密机关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原件、复印件;
(七)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出据的具有总值1000万元以上的发票承印生产设备资产评估报告的原件、复印件;
(八)IS0-9001质量保证体系的认证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九)印制发票资格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印制发票许可申请,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向被批准的发票承印企业核发《发票准印证》。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印制发票许可申请,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三章 使用经营地发票的许可
第十三条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临时到本县、区(市内区除外)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所级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县级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普通发票。
第十四条 使用经营地发票的许可,属于无数量限制的税务行政许可,当事人申请本许可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实施本许可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只有本县、区(市内区除外)以外来本地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经营所在地所级税务机关办妥报验登记后,才可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向经营地县级税务机关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
(四)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原件;
(五)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复印件;
(六)使用经营地发票申请审批表。
第十八条 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申请,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申请人领购普通发票,一次一本,并实行交旧购新。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申请,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四章拆本使用发票的许可
第十九条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第二十条 拆本使用发票的许可,属于无数量限制的税务行政许可,当事人申请本许可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实施本许可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因经营业务特殊,确实需要拆本使用发票,并且制定了发票管理制度,可以正确开具和保管发票的,可以向县级税务机关提出拆本使用发票的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向县级税务机关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三)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拆本使用发票许可申请,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申请人拆本使用发票。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拆本使用发票许可申请,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五章使用计算机开票的许可
第二十五条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六条 使用计算机开票的许可,属于无数量限制的税务行政许可,当事人申请本许可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实施本许可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必须具有使用计算机开票的人员及设备条件,能遵守发票管理制度,能正确开具和依法保管发票的,可以向县级税务机关提出使用计算机开票的许可申请。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应向县级税务机关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三)打印的发票票样;
(四)计算机开票申请审批表。
第三十条 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使用计算机开票许可申请,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申请人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使用计算机开票许可申请,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六章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许可
第三十一条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第三十二条 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许可,属于无数量限制的税务行政许可,当事人申请本许可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审核批准。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实施本许可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必须是经批准印制普通发票的定点企业,才可以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省局机关的
征管部门为携带、运输空白发票许可的具体承办机构。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应向省级税务机关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三)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申请审批表。
第三十六条 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携带、运输空白发票许可申请,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申请人可以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携带、运输空白发票许可申请,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七章印制单位名称发票的许可
第三十七条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且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第三十八条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许可,属于无数量限制的税务行政许可,当事人申请本许可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审核批准。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实施本许可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需要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可以向县级税务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经初审后,报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市级税务机关的
征管部门为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许可的具体承办机构。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应向县级税务机关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三)企业财务及发票管理制度原件、复印件;
(四)单位发票式样5份;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审批表5份。
第四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县、市级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及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对发票式样需要进行修改的,应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申请,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申请人可以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申请,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八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
第四十四条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所级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属于无数量限制的税务行政许可,当事人申请本许可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审核批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实施本许可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七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可以向县级税务机关提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申请。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应向县级税务机关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
(四)购票员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第四十九条 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申请,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申请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申请,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九章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
第五十条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县级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县级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五十一条 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属于无数量限制的税务行政许可,当理人申请本许可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审核批准。
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实施本许可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十三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普通发票的,可以向县级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的许可申请。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应向县级税务机关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四)购票员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
第五十五条 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普通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申请,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申请人取得普通发票领购资格。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普通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申请,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章 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
第五十六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均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均须上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万元版以下(含万元版)的发票一律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第五十七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属于无数量限制的税务行政许可,当事人申请本许可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审核批准。
第五十八 条税务机关实施本许可时不得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