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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收稽查选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收稽查选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6-04 冀地税发〔2009〕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地方税收稽查选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
  河北省地方税收稽查选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稽查选案工作,促进稽查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稽查选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准确性,逐步建立完善的稽查选案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稽查选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查选案管理,是对稽查案源实行统一受理、分析选案、计划分配、监督办理的过程。
  稽查选案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和要求,对纳税人各项数据信息进行采集、分析、筛选,最终为稽查实施确定具体稽查对象的过程。
  第三条 选案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选案实行集体决定制,严格按照选案程序确定稽查对象。
  (二)限选原则。对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则上一年只安排一次稽查。对纳税信誉等级为A类的纳税人,除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及协查外,两年内不进行稽查。
  (三)优先原则。根据稽查力量和案件轻重缓急等情况合理安排稽查,对上级交办、督办、重大、专项案件的稽查应优先安排。
  (四)特殊原则。对上级交办案件或其他机关转办的急办案件及公民举报案件,经稽查局局长审批,并入稽查计划,先行稽查。
  第四条 加强征管、计统、稽查工作协调沟通。稽查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征管、计统部门也应主动向稽查部门提供案源信息,逐步建立起以税收分析为龙头的,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互动机制。
  第五条 稽查部门应积极配合信息部门开发计算机选案软件,推行计算机选案,提高计算机选案比例。
  第六条 稽查选案要拓宽渠道,创新方法,与地税工作目标、稽查工作目标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均要成立稽查选案领导小组(下称选案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稽查的局领导担任,并根据需要设置一至二名副组长,成员由稽查、税政、征管、法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稽查局选案职责部门负责日常稽查选案工作。
  第八条 选案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提出选案工作思路。
  (二)召开选案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年度稽查计划,确定稽查对象。
  (三)组织协调稽查选案有关工作。
  第九条 选案职责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选案领导小组意见,结合稽查工作实际,经与同级管理部门协商,拟定年度稽查计划。
  (二)负责收集、分类、比对、处理各类涉税案源信息,拟定稽查选案备查名单。
  (三)负责案源登记、稽查任务下达、稽查计划执行的跟踪、督办和信息反馈工作。
  (四)负责督办举报案件。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选案工作。
  第三章 案源管理
  第十条 案件来源
  (一)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机关转办的涉税案件。
  (二)上级机关布置的专项检查。
  (三)公民举报案件。
  (四)征管等部门通过《稽查建议书》转稽查部门查处的案件。
  (五)税收分析、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指标异常的纳税人。
  (六)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中被评为C类(包括本类,下同)以下的纳税人。
  (七)稽查实施环节反馈的线索。
  (八)外地转来需要协查的案件。
  (九)国际税收情报交换。
  (十)分级分类稽查确定的被查纳税人。
  (十一)其他案源。
  第十一条 稽查选案职责部门应针对不同的案件来源,根据准备实施稽查的具体情况,分类登记,建立稽查案源档案,并逐步形成案源信息库,为选案工作服务。
  第十二条 选案方法
  (一)计算机选案。各级稽查局利用已建立的计算机综合选案系统,广泛搜集各类信息资料,依据确定的选案指标和参数,筛选出各类申报纳税指标异常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为稽查对象。
  (二)人工选案。各级稽查局通过收集的信息资料,对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随机抽样或非随机抽样的方法,分析确定稽查对象。
  (三)其他选案方法。
  第十三条 税务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