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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苏地税规〔201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4〕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6〕6号)规定,第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8〕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营业税申报数据采集和明确纳税申报责任,经研究,特制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现予以公告。
附件:1、地方税(基金)综合申报表
2、营业税分项目申报表
3、减免税申报表(日常)(年度)(略)
4、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申报表
5、金融商品买卖减除项目年度申报表(略)
6、委托代征(代扣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营业税申报管理,不断提升营业税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2号)等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一)营业税纳税地点在江苏省范围内的纳税人;
(二)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江苏省范围内的纳税人;
(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江苏省范围内的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营业税纳税申报管理。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分税目、子目进行营业税鉴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分局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及时进行营业税鉴定:
(一)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
(二)省级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需要办理项目登记手续或者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分局还应做好项目鉴定和减免税鉴定。
第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分局提供许可证、合同等有关资料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具体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单笔合同金额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建筑业项目(具体标准由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含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规定)及承揽涉及总分包的建筑业项目;
(三)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分局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减免税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  纳税申报
第八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纳税人提供属于现行政策规定允许差额缴纳营业税的行为;
(二) 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包括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省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