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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7-21 冀国税发〔1999〕1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法制监督,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保障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行政案件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行政案件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为加强税收法制监督,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保障税务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特制定本办法:

  一、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机构

  (一)县级及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都要成立税务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人数一般为5-7人。主要负责对本级所属税务所、稽查局上报的税务行政案件进行审理,提出处理意见。

  (二)各级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内,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受理税务所、稽查局呈报的应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2、办理呈报案件的有关手续,召集案件审理会议、制作审理会议记录,根据审理会议讨论情况,起草会议审理的处理意见;

  3、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4、监督、检查执行单位对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5、负责建立和管理税务行政案件的审理档案。

  二、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案件的范围

  各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税务行政案件实行本级审理制。下列案件应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一)税务所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1000元以上的税务违法案件;

  (二)县(区)局稽查局对查处5000元以上的偷税案件、罚款在2000元以上的税务违法案件;省、市局稽查局对查处一万元以上的偷税案件、罚款在5000元以上的税务违法案件以及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

  (三)需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税务违法案件;

  (四)局领导认为其他应该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三、案件审理的内容

  (一)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文书使用是否规范;

  (四)拟定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