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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计征企业所得税工资扣除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计征企业所得税工资扣除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2-06 冀地税发〔199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07〕5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人民政府、衡水地区行政公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的《河北省计征企业所得税工资扣除标准的规定》,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计征企业所得税工资扣除标准的规定

河北省计征企业所得税工资扣除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我省各类企业工资扣除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下,根据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包括新增效益工资和单列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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