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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2-08-01 冀国税发〔2002〕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转发意见的第四条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因特殊情况需购建固定资产且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