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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1-07-03 冀国税发〔2001〕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费问题:
  (一)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继续实行按年度定额审批、比例控制的管理办法。具体为:省经用省辖市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省辖市需经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县级农村信用社所需管理费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各县级农村信用联社提取的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基层社总收入2%。省辖市、省、总行三级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如个别联社按上述比例提取不足维持正常开支的,可在附属的营业税解决。
  (三)农村信用社按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除超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