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1-30 冀地税发〔1998〕1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07〕55号)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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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了加强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分别简称《
条例
》、《
细则
》、《
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不论经营成果如何,都应按照《
条例
》、《细则
》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第五条 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各市、县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机关人员情况,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针对当地、当时的实际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和部署,提出具体的要求,指导汇算清缴工作开展,及时解决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在申报期内,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
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
企业所得税的咨询力量,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
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有关表、证、单、书。
第七条 为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纳税人第四季度的所得税款,必须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然后应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或应退)税额,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
条例
》、《细则
》及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汇算清缴税款入库手续。
第八条 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
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九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