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1-30 冀地税发〔1998〕1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07〕5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不论经营成果如何,都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第五条  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各市、县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机关人员情况,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针对当地、当时的实际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和部署,提出具体的要求,指导汇算清缴工作开展,及时解决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在申报期内,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咨询力量,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有关表、证、单、书。

  第七条  为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纳税人第四季度的所得税款,必须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然后应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或应退)税额,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汇算清缴税款入库手续。

  第八条  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九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