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2000]244号 2000-10-08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7]69号
)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对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其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仍可按原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凡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暂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征[1997]23号)规定执行”已失效或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废止、第三条我省统一定为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修改为“35%”第四条、第六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