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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开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开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2-18 大国税发2000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含内资企业)开具的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由各国税分局‘涉外科’(改为‘综合业务科’)负责;八、主管国税分局对外开具的各项税务凭证,可暂加盖‘涉外科业务专用章’(改为‘本局公章’);第九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现将对企业开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含内资企业)开具的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由各国税分局涉外科负责。

  二、《通知》附件第一条第一款,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取得的收入,主管国税分局应根据企业提供的合同等有关资料,以及从事上述劳务活动的时间,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凡在连续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境外企业、个人或支付单位(扣缴义务人)应当申报缴纳(扣缴)企业所得税。主管国税分局根据完税凭证开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附件一)作为企业办理购付汇的税务凭证。

  凡在连续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未超过六个月的,不构成常设机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国税分局应开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免予征税证明》(附件二),作为企业办理购付汇的税务凭证。

  三、《通知》附件第一条第二款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人、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按税法规定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主管国税分局应根据已纳税的完税凭证开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附件一),作为企业办理购付汇的税务凭证。

  四、《通知》附件第二条规定应当免税的项目,企业应向主管国税分局提出书面免税申请报告,并报送合同等有关资料。主管国税分局经审核后下发批准文件,并开具《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附件三)作为企业购付汇的税务凭证。

  其中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应由主管国税分局上报市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