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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全文废止】
2005-03-28 冀国税发〔2005〕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和服务体系,强化对重点税源企业和重点行业的税收管理,按照全省国税工作会议把2005年确定为》征管基础建设年》和税收征管工作做到》五个到位》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重点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重点税源的税收征管工作不仅是各级国税机关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近几年来,我省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收入大幅增收,使得整体税收收入增长很快。来自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收入已占整税收收入的60%以上。因此,我们必须按照全省国税工作会议关于把各项国税工作的着力点放到强化征管基础建设和税源监控管理上来的要求,切实把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抓实抓好。要从做好税收工作和改革的全局出发,切实转变以往那种重任务、轻管理,特别是轻视基础管理的观念,树立》组织收入与税源管理,基础建设并重》的思想。不仅要做到较大税源重点管理,同时还要高度重视对那些容易造成管理漏洞的特殊行业,特殊户和纳税异常户的税收管理。

二、充分发挥》人机结合》的工作方式在重点税源税收管理中的应用。税收管理员要在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管理系统的各种涉税信息的同时,还必须强化日常的基础征管工作,重点做好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与辅导,税务登记户籍管理、税游、分析与监控、纳税评估,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等税收管理措施和工作制度的落实。要经常深入重点税源企业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做好纳税申报真实性的分析评估,全面掌握税源增减变化情况,努力减少因》疏于管理》所导致的各种问题的发生。

各市国家税务局在贯彻落实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重点税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提高重点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税源是指年纳税额较大的企业或在全省、当地经济发展中起支柱作用,能够对税收收人产生较大影响的特定行业。以及因政策等原因容易发生漏洞的行业、企业等。

第三条重点税源管理的标准由省、市、县(区)国税机关根据企业或特定行业的年纳税额的大小和税源状况的复杂程度确定。

年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为省级重点税源。

市、县级重点税源企业或特定行业由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第四条对已被确定为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或行业连续两年达不到重点税源管理标准(主要指应纳税额)的,可以转人非重点税源管理。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重点税源的责任管理与服务,全面推行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实行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第六条县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地重点税源管理的需要,按照规定确定相应税源管理机构或人员专门负责重点税源的征收管理。

第七条县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重点税源企业、行业和征管实际状况,因地制宜地采取驻厂管理、专业管理和分类管理等管理形式,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控管理与服务。

驻厂管理是指向特大型重点税源企业派驻专门的管理组织或者管理人员驻地实施的税收管理。

专业管理是指对生产经营项目(产品)比较特殊,专业性较强的特定行业或企业实施的税收管理。

分类管理是指根据重点税源企业的经营情况、经营方式、组织形式、核算水平等不同特点,针对相同或类似情况实施的税收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普遍作为征管的重点。对分布在农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尽量集中由城区或征管力量较强的经济区域税务分局进行管理,以减少因户数少实施分散管理所造成的弱化和粗放。

第八条县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所管辖的重点税源企业的数量、规模和行业分布状况,按照《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实施办法》及其有关规定,选择政治素质高,懂得企业经营管理、具备企业财务管理知识,精通税收管理业务,基层税收工作经验比较丰富的税收管理员管理重点税源企业。

第九条重点税源税收管理员除按照《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实施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重点做好税收政策宣传咨询与辅导,定期分析和预测企业生产经营、税源变化以及日常的管理检查等情况,特别是要掌握其生产经营、税源情况变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程度,要按照要求定期写出重点税源的分析情况报告。

第十条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税收政策的宣传咨询和辅导,采集涉税信息与税源监控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纳税服务,日常检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

第十一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完善税收公告制度,加强税收政策和管理方式变化的宣传告知,使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县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涉税信息采集和税源监控预测制度,切实加强重点税源涉税信息的采集和监控分析。涉税信息可以通过各类信息应用系统,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人工采集方式取得。凡是信息应用系统采集到的信息,人工不重复采集,并提高应用效率。

采集涉税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档案信息,企业各税种申报与清算、稽查信息,发票开具与使用等相关税务信息,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核算信息。收集与监控的重点是企业原料购进、生产经营、产品销售、关联交易等环节资金周转、材料物资流动、关联企业交易和跨区经营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各环节变动情况。

信息分析主要包括:运用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