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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收稽查查前告知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收稽查查前告知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6-04 冀地税发〔2009〕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地方税收稽查查前告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稽查查前告知通知书样式
  二○○九年六月四日
  河北省地方税收稽查查前告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稽查执法服务,不断提高稽查工作绩效,营造公正、公平、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查前告知,是在实施税务稽查前,以一定方式告知拟查纳税人相关的稽查事宜,由拟查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自查,并根据拟查纳税人自查结果开展相应税务稽查的一种稽查工作方法。
  第三条 查前告知适用于各级稽查局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以及分级分类稽查所涉及的各类纳税人。
  对举报、协查、专项整治、上级交办、督办、领导批办、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以及税务机关认为提前告知会影响查处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