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业务规范性文件政策审核把关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8-11 冀国税发〔1998〕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机关制发税收业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做好税收业务规范性文件的政策审核把关工作,提高其制发文件的规范性、准确性、权威性,保障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范围凡机关各税政业务部门拟制税收业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指根据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和上级机关制定的,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定、办法、解泽、通告、通知等),人大、政府及相关单位拟发政策业务文件的征求意见稿等均属审核范围。
二、税收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内容1.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必要和可行;2.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化的要求;3.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税收法规相抵触;4.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机关已制定或与其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重复或矛盾;5.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技术、适当性、相关性、法律用语等是否准确、规范、严谨。
三、税收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审核部门税收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不同于机关公文的文字审核,它重在法律、法规与税收政策方面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