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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收购发票使用及扣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收购发票使用及扣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3-26 冀国税发〔1999〕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促进粮改工作发顺利开展,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切实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省局决定启用新版粮食收购发票。现就有关的使用及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粮食收购发票是有关企业单位收购粮食时使用的专用票据,仅限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收购与其签定合同的种子基地生产的粮食作物种子,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在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所生产的粮食时使用。

  除上述范围外,其它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包括粮食加工企业,及用粮单位(如制酒厂、制药厂、淀粉厂、食品厂等),均不得再使用粮食收购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