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6-13 冀国税发〔2000〕103号
优策网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冀国税发〔2004〕167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
企业所得税管理,保护税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对
企业所得税税前工资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计税工资扣除。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对按年进行考核的企业,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也可按年统一计算扣除。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经主管税务局核准,实际发放的工资可在当年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部分,不得在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