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2-10-31 冀国税函〔2002〕440号
优策网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冀国税发〔2004〕167号
)规定,第八条取消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第八条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对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实行下管一级的审批管理办法。具体为: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直接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省辖市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经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经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各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的管理费最高比例不得超过辖区内农村信用社上年总收入的2%。省辖市、省级和总行三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上年总收入的0.5%。
三、每年报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的管理费申请一般不超过当年的5月31日;每年报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管理费申请一般不超过当年的6月30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应及时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