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4-28 大国税发〔1995〕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61号文件要求,在市局印发的《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大税政外字
〔1994〕195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局应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税务检查工作作为同一年度的两项工作分别安排进行。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通过对企业报送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所得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进行逻辑上的审核,汇总计算企业年度所得税应缴、已缴及应补(退)数额并办理多退少补手续,此项工作应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审查调整,是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的内容之一,应做为全年工作进行安排。
二、企业不论是处于盈利或亏损年度,还是处于免税期年度,均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企业逾期不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