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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2000-10-12 冀国税发〔2000〕1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列案件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省局报告:(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三)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五)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25份以上的;(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上的;(七)盗窃或者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上的;(八)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100份以上的;(九)违法数额、数量不足上述所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