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4-05 冀国税发〔2000〕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工作程序,统一工作要求,便于
征管质量考核,对征收管理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延期交纳税款审批管理问题关于延期缴纳税款问题,省局在冀国税发
〔1998〕70号和122号通知中曾做过规定。
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且各市执行不一。为此,将原规定调整为: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报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申请延期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下、及申请延期税款数额虽然超过500万元,但申请延期不足2个月的,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
2.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种税款,省辖市国税局与县(市)区国税局按权限在一个年度内只能批准缓缴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逐级报省国税局局长审批。延期税款的审批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管理人员(包括驻厂管理人员)审核,税务所长签字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延期缴税获准后要及时通报给税政
征管、计会部门和征收厅(室)。
原通知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延期申报管理问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当在征期内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报经税务管理人员审查核实后,提出预缴税款的意见,报税务所长审批。税务所审批延期申报期限最长期限为当月。延期申请经批准后,要及时向征收厅(室)传递。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核算等原因,无法按月在征期内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出延期申请,经税务管理人员核实、税务所长审核并提出预缴税款的意见后,报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县(市)区国税局在一年内可一次性核准其各月份延期申报。县(市)区国税局对于一次性核准各月延期申报的纳税人范围和数量要从严掌握。
三、停、复业户的管理问题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停业、复业的规定办理停业、复业手续。"双定户"在办理停业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停业及核减税额申请,经纳税人的主管税务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后,报税务所长审批。税务所长审批前要由检查人员进行实地复核并签字。纳税人复业前要向主管税务所进行书面报告。
主管税务管理人员和检查人员要在实地检查其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