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8-08 冀地税发〔1995〕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财税〔1995〕54号文通知精神,现对我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
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遭受自然灾害、受灾情况比较严重,需要定期减免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县(区)、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逐级核实,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单位年减免税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遭受自然灾害,要求减免税的企业要写出书面申请,简要说明企业受灾、生产经营、盈亏等基本情况和申请减免税起止时间、减免税额等,并按规定填写减免税申请表(一式六份),由基层税务征收单位审核后,逐级报送县(区)、市地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各级地方税务局及财政部门对报来的减免税申请要逐户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签字盖章后按企业申请减免
土地使用税税额大小排列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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