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1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省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省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 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08〕5号)精神,多渠道筹集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资金,进一步加强对省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土地出让的收支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其土地出让总价款全额就地缴入省级国库,优先用于省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市(州、地)、县不再分享,不再计提各种专项资金。
第二条 缴入省级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包括省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依法处置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出让。
第三条 省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的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省级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本着“先收后支”的原则,支出一律通过省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缴库办法实行直接缴库。由缴款单位填制“一般预算缴款书”,收款单位为“贵州省财政厅”,预算级次为“省级”,收款国库为“XXX金库”,预算科目为“103014601—土地出让总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