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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2〕2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防政发〔2017〕2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4 月26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防政发〔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31日

防城港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化整合科技资源,加速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补助资金等扶持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在科技经费中专项列支。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前可申请启动组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提交包含组建背景、参与机构、使命与目标、机构与服务项目、管理与员工队伍、运行模式、投入与产出、财务预算、行业或主管部门推进措施、项目管理等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管理规范,已建立孵化器运行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四)领导班子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五)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1500㎡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1000㎡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

 (六)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除应具备上述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有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基地等科技支撑体系,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和服务能力。

 (七)孵化器自身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八)在自主支配场地内,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专业型的5家以上)。

 第八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防城港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三)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四)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五)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六)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七)企业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

 (八)企业负责人须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九)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第九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企业孵化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特殊情形经审核可延长至四年,超过四年还不能毕业者,责令退出孵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获得认定第3年起,每年须有不少于10%的企业进出,以保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动态良性循环。

 第十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二条: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运营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3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三)建立有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