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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8〕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为规范我省土地出让行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全程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发〔2008〕3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现对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


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宅小区内配套的经营性公共建筑施工用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办理
(一) 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共建筑配套设施规模


在居住区配套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是落实以人为本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建筑设施,其建设规模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核定,防止以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二)应缴土地价款的核定
  经依法批准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建筑设施用地,或者未经依法批准但经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罚后且同意保留的经营性公共建筑设施用地,应按照市场价格全额缴纳土地价款,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估价期日为规划方案批准日期或处罚决定数下达日期,土地使用期限从原划拨决定书签发日期起算。


二、关于非经营性用地申请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办理


(一)严格限定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范围
  符合国发〔2004〕28号和黔府发〔2005〕17号文件要求,需将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后,应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价款,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下列情形须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1、《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挂牌出让的;


2、《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划拨用地改变用途及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42号)下发后(2006年1月1日)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


(二)应缴土地价款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