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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政发〔2016〕1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 废止 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发〔2017〕235号规定,予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规发〔2023〕2号规定, 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8日

银川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时,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平战结合、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及相邻空间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建设(民防)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建设工程管理、人防工程管理和产权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六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由规划主管部门制订地下空间的规划设计条件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拟出让地下空间的详细位置、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用途、交通组织、防空要求等。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八条  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用途,确定相应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第九条  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地下建设所在地块相对应用途,土地底价按以下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