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政策解读之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政策解读之二
发布时间:2020-12-31
  为贯彻落实国家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要求,根据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市政府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我市各类群体参保、待遇和补缴等政策进行调整规范,具体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四类特殊群体政策

  (一)外来员工政策调整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 厦府〔2010〕395号)。

  (二)国有农场职工和渔民政策调整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竹坝华侨农场、市属国有农场和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0〕13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竹坝华侨农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批复》(厦府〔2018〕63号)。

  (三)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政策调整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 厦人社〔2013〕58号)。

  (四)离境定居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调整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厦人社〔2013〕34号)第一条规定。离境定居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执行。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各类政策性补缴

  (一)不足年限补缴政策调整

  1.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厦府〔2006〕408号第四条规定,取消原固定工实际缴费不满10年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0年的政策性补缴。

  2.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即《条例》实施前参保,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不再执行一次性补足15年的政策性补缴。

  3.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 厦人社〔2012〕11号)第一、二、三条规定的一次性补足15年的政策性补缴。

  (二)其他政策性补缴政策调整

  1.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府〔2018〕63号文件的政策性补缴的规定。

  2.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农场改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162号)的政策性补缴的规定。

  (三)统筹差补缴政策调整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 ( 厦府〔2000〕综09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即不再一次性补缴社会统筹部分的差额。

  (四)超龄养老保险费政策调整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厦府〔2000〕综092号文件第十五、十六条、《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7〕370号)第二、三、四、五、六条中有关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其他政策

  (一)退职政策调整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劳动保障局关于因病、非因工致残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办理退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厦府〔2002〕190号)。

  (二)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政策调整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人事关系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劳社〔2004〕347号),不再执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304号)第一条有关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调整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人社〔2017〕370号文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执行国家和省政策,并执行省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认规则。

  (四)遗属抚恤政策调整

  2020年1月7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1号)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五)1989年1月后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政策调整

  自2021年1月1日起,辞职、辞退、调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本市机关、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外地调入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员,其1989年1月后工作年限按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以对应年份上年度省社平工资视同为缴费工资基数。

  (六)留学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政策调整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经本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确认的来厦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仍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确认缴费年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政策解读之三
发布时间:2020-12-31
  为贯彻落实国家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要求,市政府根据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对我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是自2020年1月1日起,养老金计发基数不再按我市上年度小口径社平工资执行,改按省公布的计发基数执行。

  二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福建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称为“省办法”)和厦门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称为“市办法”),根据参保人员户籍和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分别适用。

  二、省办法和市办法适用如下

  省办法

  按福建省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适用范围: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且按照国家、福建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市办法

  按厦门市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养老金计发基数按省公布的计发基数执行。

  适用范围:符合在本市办理退休(即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下列人员:

  (1)本市户籍人员。

  (2)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

  (4)2020年12月31日前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提示: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仅包含:按《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府〔1999〕综042号文件、厦府办〔2000〕130号文件、厦府〔2010〕395号文件参保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在本市的视同缴费年限。

  三、注意事项

  1.目前省里尚未公布2020年计发基数,待省里公布后,我市将对2020年办理退休的人员重新计算养老金,并自退休次月起补发调增的养老金,重算后的养老金低于现已计发的养老金的,继续按现养老金标准发放。

  2.2020年办理退休的农场职工和渔民、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不重算养老金。

  3.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调整由市政府另行制定。政策调整前,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暂继续按原规定计算养老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政策解读之四
发布时间:2021-01-15
  本期介绍转移接续政策调整后,符合哪些条件的参保人可以确认厦门为待遇领取地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人社〔2017〕370号文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执行国家和省政策,并执行省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认规则。

  政策调整后,待遇领取地(即:办理退休地)确定为厦门的,需先按国家待遇领取地确认规则确定待遇领取地为福建省,再按省内待遇领取地确认规则确定待遇领取地为厦门市。具体根据参保人年龄、户籍及缴费情况综合判定。

  划重点

  1.参保人员在达到以下年龄时确定待遇领取地

  福建省(含厦门)户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以及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即女性农民合同制工人55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具体判定规则,请关注后续政策解读)

  非福建省户籍:男性60周岁时,女性50周岁时

  2.待遇领取地确定:省内户籍看“点”、省外户籍看“地”

  看“点”,即:省内户籍人员达到上述年龄时点(当月)在厦门就业参保的,待遇领取地为厦门;

  看“地”,即:省外户籍人员在福建省内的最后参保地不在厦门的,待遇领取地不在厦门。

  具体如下:

  一、男性60周岁时,女工人50周岁时、女干部55周岁时,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时、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时,具有厦门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

  1.曾在厦门参保缴费过的人员。

  2.从未在厦门参保过,但曾在福建省内参保缴费过,达到上述年龄时,未在省内其他地方就业并参保缴费的人员。

  3.从未在福建省参保过,且在其他省累计缴费年限均未超过10年的人员。

  二、男性60周岁时,女工人50周岁时、女干部55周岁时,女性农民合同制工人55周岁时、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时、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时,具有福建省(非厦门)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

  1.达到上述年龄时,仍在厦门就业并在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

  2.达到上述年龄时,未在省内其他地方就业参保,持厦门市居住证并在厦门市参保缴费的人员。

  三、男性60周岁时,女性50周岁时为非福建省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达到上述年龄时,仍在厦门市参保缴费且在厦门市累计缴费满10年的人员。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且福建省为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省,在福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厦门市的人员。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福建省也不在户籍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足10年,福建省为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省,在福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厦门市的人员。

  备注:

  1.达到上述年龄时,是指达到上述年龄的当月。

  2.参保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含原已退保的养老保险缴费。

  3.为衔接我市原待遇领取地确认规则,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50周岁的非本市户籍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在厦门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可继续选择厦门作为待遇领取地。

  4.非福建省户籍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福建省首次参保时,在福建省建立的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遇领取地不在福建省(也不在厦门市),即使缴费满10年,也不改变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仍需将在福建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回其待遇领取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政策解读之五
发布时间:2021-01-15
  本期介绍非本市户籍人员(外来员工)养老保险政策调整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 厦府〔2010〕395号)。

  政策调整后,非本市户籍人员(外来员工)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福建省和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规定执行,主要为:

  参保条件

  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或持有厦门市居住证

  缴费标准

  1.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外来员工),根据厦府规〔2020〕18号文件规定缴费,即: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继续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管理和技术人员参照本市户籍企业职工缴费政策执行;自2021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办法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持厦门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参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缴费。

  待遇领取年龄

  非本市户籍人员(外来员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按福建省统一规定执行,即: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性农民合同制工人55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具体判定规则,请关注后续政策解读)

  计发办法

  非本市户籍人员(外来员工)符合在厦门办理退休条件的,若在厦门市缴纳养老保险满10年的,适用市办法,若在厦门市缴纳养老保险不满10年的,适用省办法(有关省、市计发办法调整和适用情况详见政策解读之三;有关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在厦门办理退休,详见政策解读之四)。

  本市缴费年限确认

  1999年7月1日后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实施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1999〕综042号)和厦府〔2010〕395号文件参保的年限,认定为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999年6月30日前按《厦门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厦社保〔1994〕001号)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不认定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按原办法办理一次性退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政策解读之六
发布时间:2021-01-15
  其他特殊参保群体养老保险政策调整

  (一)国有农场职工和渔民政策调整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竹坝华侨农场、市属国有农场和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0〕13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竹坝华侨农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批复》(厦府〔2018〕63号)。

  政策调整后

  国有农场职工和渔民不再单设参保政策,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福建省和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规定执行,主要为:

  参保条件

  在我市就业,或以个人身份参保

  缴费标准

  1.在我市就业的原国有农场职工和渔民,改按本市企业职工标准缴费。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的300%。

  2.原国有农场职工和渔民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缴费标准按全市统一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执行。即:参保人按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不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标准自行选择。

  退休年龄

  国有农场职工和渔民的退休年龄按福建省统一规定执行,即: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计发办法

  国有农场职工和渔民办理退休,不再按厦府办〔2000〕130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计发办法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一致,即:按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原则,根据缴费情况计算养老金。(有关省、市计发办法调整和适用情况详见政策解读之三)。

  本市缴费年限确认

  1.国有农场职工和渔民累计缴费年限仅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和符合国家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

  2.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厦府〔2018〕63号文件补缴的人员,缴费年限仍按厦府〔2018〕63号文件的规定计算。

  补缴规定

  国有农场职工和渔民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需按13号令规定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的,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二)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政策调整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