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1〕1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9-27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省所得税专业会议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经研究,现对
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二、通信企业由于经营业务需要,向用户出租移动电话发生的购置费用,可以按租赁期限平均计算,予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