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2 云自贸组办发【2021】10号
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红河、德宏片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红河、德宏片区管理委员会:
现将《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营商环境制度创新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
为进一步深化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云南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制度创新,培育新形势下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发挥云南自贸试验区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带动、示范作用,实现贸易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0〕1号)文件精神,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动云南自贸试验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持续优化市场准入环境
(一)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1.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全面推行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实现开办全流程线上线下“一表申请、一窗发放”,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及省直相关部门,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全面推进企业开办过程中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电子发票等运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将食品相关产品、化肥、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批、发证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州(市)市场监管局,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
4.加快探索推进“一业一证”、“一企一证”、“证照联办”等改革。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作为实施主体,做到“一门办理”。整合审批要件,做到“一次告知”。制发加载集成有效许可信息二维码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做到“一证准营、区内通用”。加强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协同,实现“一体联动”。(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司法厅,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工负责)
5.率先探索建立跨省域自贸试验区资质和认证互认机制,支持企业跨省迁入云南自贸试验区后,在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继续享有原有资质认证。(责任单位:各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店小二”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帮办服务规范。支持各自贸片区在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帮办机制,提供政策咨询和帮办服务。继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推行“一颗印章管审批”。(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推进云南自贸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简化企业退出办理手续
8.进一步深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依托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动企业注销全流程涉及部门间的数据交换共享。全面推行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允许企业撤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发布的清算组备案和债权人公告。(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办公厅,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运用重整、和解等法律手段实现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运用清算手段促使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及时退出市场。(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健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制定快速审理管理规定,实现6个月内审结。推动云南自贸试验区破产制度改革,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企业开工建设便利化程度
11.逐步推行区域评估代单个项目评估,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告知承诺管理,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切实推动区内重点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可根据需要进行办理。全面实施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提高竣工验收效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者申请材料欠缺的审批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审批部门可容缺后补,先予受理,经审查后颁发相关许可证件。整合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单点登陆审批、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直相关部门、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审批事项,其技术审查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统一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相关部门,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公开招标项目中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以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政府采购项目收取保证金的,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对适用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之外,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投资项目及与之相配套的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先建后验”模式,大幅压减审批时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直相关部门、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6.大力精简消防审批流程,公布办事指南,减少审批前置条件,按要求压减消防审批及验收时限。探索工程建设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纳入工程建设综合验收范畴,实行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自贸试验区有关片区管理机构出具。(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消除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改善贸易便利环境
(五)提升通关服务水平
18.全面推广单证无纸化,持续简化一体化通关流程,大幅压缩通关时间。(责任单位:昆明海关,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举办国际会议、赛事、展演、展览,优化海关监管,对进境展览品不分国别和批次,实行会展前集中审核;同时,相关展览品可以由主办单位或其指定代理人统一提供担保手续,简化展会物资进境后的通关手续,降低参展商及其代理人的通关成本。(责任单位:昆明海关、省商务厅,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在进出口环节推广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制度,在海关总署规定范围内拓展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在海关总署规定范围内开展进口矿产品“先验放后检测”。(责任单位:昆明海关,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支持跨境电商、国际快件中心等新型业态发展。充分发挥云南自贸试验区优势,积极探索海关监管模式创新,推动保税物流高效运作。(责任单位:昆明海关、省邮政管理局、省财政厅,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结合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的信用认证标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用评价标准,以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标准,科学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指标,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主体信用评价模型,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主体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昆明海关,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支持整合跨境贸易数据资源,综合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市场主体、监管部门等提供跨境贸易综合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昆明海关,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跨境物流高效便捷
24.全面启动贸易直达运输试点申报,完善跨境物流服务网络,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推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国际班列协同联动机制。支持昆明自贸片区始发枢纽节点建设,按“定点、定线路、定时间、定标准、定企业”五定原则,先行先试越南、缅甸等周边国家车辆经红河片区、德宏片区到省内其他经济功能区的跨境运输直通政策。积极探索中越跨境冷链班列的开行,提高鲜活农产品铁路冷链运输比重。(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昆明铁路局集团公司,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为从事跨境运输的车辆办理出入境手续和通行提供便利及保障,推动跨境运输车辆牌证互认。(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推动海关直接使用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数据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进一步优化物流监管作业流程,拓展集装箱交接单无纸化平台功能。(责任单位:昆明海关、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率先开展跨境物流体系建设改革试点,依托现有国际物流通道,扩大跨境直达运输试点企业规模,支持试点企业在周边国家运营(或参与运营)的货运车辆,在口岸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进出境手续后,进入云南自贸试验区内停靠和装卸货,实现跨境公路直达运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在现有双边、多边合作机制下增设跨境物流议事专题,加强与周边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的沟通协调。在澜湄合作机制下,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签署关于支持跨区域物流网建设和跨境运输便利化的政府间合作备忘录,在跨境物流项目投资、跨境直达运输、口岸通关等领域建立双边、多边政策协调机制,为改革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环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昆明海关,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全面融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30.实施制度型开放的压力测试,为企业提供在全球生产和销售布局战略中的自贸协定关税筹划等咨询服务,引导企业合理使用RCEP协定优惠关税,帮助企业解决利用优惠关税政策方面遇到的问题。(责任单位: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昆明海关、省商务厅,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1.做好原产地规则培训服务,帮助企业用好RCEP投资领域负面清单制度。积极利用原产地政策,培育和推动跨国公司到区域内国家拓展业务,对照RCEP的关税承诺表,制定进口冲击和贸易救济措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昆明海关、省贸促会,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2.扩大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服务范围,为企业提供不见面审批服务,鼓励进出口企业使用ECO(即电子原产地证书,是利用网络传输、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技术将原产地证书签发流程电子化的新型签证工作模式)自主签证系统,实现足不出户的24小时全天候出证。(责任单位:省贸促会、昆明海关,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借助专家团队力量,帮助企业及时预警并稳妥应对RCEP政策落地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做好企业对外贸易投资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等维权服务,及时高效稳妥处理企业在RCEP成员国的商事纠纷,为企业稳定享有RCEP利好提供法律支撑。(责任单位:省贸促会、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促进外籍人员跨境有序流动
34.探索外籍高层次人才永居申办新机制,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缩短审核上报时限,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支持区内重点园区建立“一站式”人才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提供居留证、外国专家证、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社保医疗、住房、项目申报与奖励等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6.探索开展国际职业资格认可。取得国际工程联盟(IEA)核发的工程师资格、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认证的工程咨询师(投资)资格和港澳台及国外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可在“三个片区”范围内的单位从事相关工作。取得美国、英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及设计(勘察设计工程除外)、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相关工程技术职业资格,并经颁证国家或地区相关行业组织登记注册或认证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后,可在“三个片”范围内的单位执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7.鼓励国境外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鼓励持有外国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且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可自愿参加国家统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只提供简体中文试卷)。(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积极推进与毗邻国家签署跨境人力资源合作协议,探索建立外籍务工人员管理长效机制。支持在区内开展跨境劳务中介业务,建设中越、中缅跨境劳务市场。支持聘用外籍人员的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雇主办理用工登记证;外籍入境务工人员办理《外籍人员务工证》、停留证快速办理,简化跨境务工申报程序,提高务工人员跨境务工申报效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科技厅,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营造金融开放环境
(九)鼓励中外金融机构平等竞争
39.优化金融领域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依法支持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落户云南自贸试验区,适时引进南亚东南亚等境外合格投资者参与区域股权市场投资交易。鼓励发展医疗健康、长期护理等商业保险,支持多种形式养老金融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南亚东南亚等国家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金融分支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除外)。(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0.充分释放国家相关政策活力,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支持外资设立由外资控股或全资持有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支持设立由外资控股或全资持有的人身险公司。支持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责任单位: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1.支持跨国公司在云南自贸试验区设立区域资金管理中心等总部型机构,跨国公司设立的资金管理中心,经批准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2.鼓励保险机构设立跨境保险服务中心,在边境口岸设置保险综合服务点,为经贸活动提供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责任单位:云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3.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责任单位:云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创新跨境金融产品和服务
44.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发展和云南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的外汇创新政策和外汇管理措施体制机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5.推动境内银行为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鼓励银行开展境内外联动的人民币融资产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6.经省级跨境人民币自律机制选取的优质企业,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货物贸易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资金在境内的支付使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7.推广进口信用证的业务创新模式,发挥后端银行系统联动作用,为跨境贸易企业解决小币种汇款难题。(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8.发展人民币利率、外汇衍生产品市场,研究推出人民币利率期权,支持进一步丰富外汇期权等产品类型。(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9.持续推动人民币和泰铢、越南盾、老挝基普现钞跨境调运工作,丰富外币兑换的交易品种。支持区内边民互市点构建完善互市交易结算系统。(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0.支持跨境融资、跨国企业集团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优先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按流程和企业需求合规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1.支持企业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按规定从境外融入人民币资金。支持依法依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2.积极推动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的应用,鼓励指导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加入CIPS。(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3.规范和便利境外边民开设人民币银行账户,支持开展非居民现金存取款业务、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跨国企业集团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4.支持试点设立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满足个人对人民币与周边国家货币兑换交易的各类需求。支持在区内探索现钞出入境携带证制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5.支持在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设立期货交割仓库。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自主开展大宗商品质押融资业务、大宗商品现货和衍生品交易项下结售汇业务,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为大宗商品现货离岸交易和期货保税交割提供跨境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证监局、昆明海关,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56.优化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法治环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托资金流信息监测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资金流动监测和风险防控体系。(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责任分工负责)
57.推动“监管沙盒”机制(是2015年11月,英国金融监管局率先提出的创新监管理念。监管沙盒作为一个受监督的安全测试区,通过设立限制性条件和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允许企业在真实的市场环境中,以真实的个人用户与企业用户为对象测试创新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有助于减少创新理念进入市场的时间与潜在成本,并降低监管的不确定性)在金融创新中的运用,创造更宽容、更开放的监管环境,打造跨境金融创新“试验田”。(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8.在区内各层面金融机构中推广首席风险官制度(首席风险官制度,即在金融机构、大中型类金融机构、重要金融平台和功能区等通过设立专门人员,搭建连接监管部门与企业的风险管理链条,筑牢金融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首席风险官一般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机构运行全过程的重大风险进行防范、控制和化解,对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促进公司稳健经营),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提升风险意识和防控专业程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9.加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审查,研究建立洗钱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构建适应云南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0.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切实承担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健全云南自贸试验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建设社会治理环境
(十二)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61.持续推进“一网通办”,在云南政务服务网、办事通APP设置自贸试验区专区,开展片区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事项l00%运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统建系统网上办理试点,推广无人干预自动办理模式,通过系统联通、数据流动,尽快实现集中授权后的审批服务事项全程网办,梳理一批“零材料”事项。(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及省直相关部门,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2.推进线上线下高度融合,做好政务服务数据和市场主体数据的归集、管理和共享,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线上办理。(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直相关部门、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3.完善政务信息归集、共享、交换和应用机制,全面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在办理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时,能够使用共享政务服务数据的,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直相关部门,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4.分批次编制云南自贸试验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以内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许可层级、许可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并将办理程序、许可范围、许可条件、有效期限等纳入办事指南。(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