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1〕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告》 ( 2017年12月19日)规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茂名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十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二О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茂名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民办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按《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在我市辖区内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床位运营资助:
㈠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准。
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1年以上,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
㈢ 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年度检查验收合格单位。
本办法实施后新征地建设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城区及各县(市、区)床位达到100张以上的、建制镇床位达到70张以上的,可以享受床位建设和床位运营补助;床位未达到100张、建制镇床位未达到70张的,达到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床位运营补助。
第四条 床位建设和运营资助
㈠ 标准
1、床位建设资助:按实有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资助。资助金分期拨付,开办运行当年拨付50%,年入住率达到70%后付清余额。
2、床位运营资助:按入住的本市户籍的老年人人数,给予全护理老人每人每月100元、半护理老人每人每月50元的运营补助。
㈡ 资金来源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茂名市城区内的,由市级财政资助;在各县(市、区)范围的,由各县(市、区)财政资助。
资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本条所称茂名市城区,是指站前街道办、河东街道办、官渡街道办、露天矿街道办、河西街道办、红旗街道办、新华街道办管辖范围。
㈢ 资助资金的申请
1、资助资金每半年申请一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书面向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填写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申请表》。
3、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提交五年内不转向经营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应当明确,在五年内转向经营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书面同意后,在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退还接受的床位建设资助资金,并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
5、其它相关材料。
㈣ 资助资金的审批
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的30日内,按照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民政部门对获得资助的机构名单和资助金额在政府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