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改办福建省人事局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实施办法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闽人薪〔1989〕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地、市、县(区)工改办,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现就执行省工改办、省人事局闽人薪(1989)007号《转发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遇到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实际从事护理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到享受护龄津贴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科研、行政管理(包括在首次专业职务聘任中改变了护士职称的),现仍享受护士工龄津贴的,可予提高工资标准。
二、关于护理岗位,按省政府闽政(1986)4号《批转省工改办、省卫生厅(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开展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时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即:各临床病房和门诊、急诊室、监护室、手术室、供应室、观察室、注射室、营养室、腔镜室、人工肾室、透析室、心导管室、CT室(在CT室开机的护士除外)、保健科、护理部设护理岗位。由护理部派往中心药房执行医嘱的排药护士,也属护理操作岗位。凡在上述科室从事直接护理病人、护理操作、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