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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3〕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 废止 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发〔2017〕235号规定,予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规发〔2023〕2号规定, 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已经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7日


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为推进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布局,解决旧城区交通拥堵和老旧小区市政设施不配套、居住环境差等问题,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 银政发〔2013〕55号)、《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实施意见》(银党发[2013]11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现公布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式、计算方式和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1、住宅用房、营业用房(含办公)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2、生产用房(厂房、库房等)实行货币补偿。


  3、用于社会保障的租赁居住房屋(直管公房、廉租房、公共租赁用房、区市国资委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等),产权管理单位与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实行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超出实施单位与产权管理单位协议面积之外部分,由承租人购买。


  4、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门房、车棚等)不作产权调换。


  5、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产权人(单位)及承租人等以房产证、租赁证登记或合法建设批件(规划等)为准。


  (二)征收补偿计算方式


  1、货币补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助+奖励。


  2、产权调换:实施单位提供安置房屋互相结算差价,或以面积比率方式置换。


  (三)征收补偿标准


  1、住宅用房(私房)


  (1)货币补偿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房屋评估单价×建筑面积。


  补助: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补助。


  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2)产权调换


  ①被征收人可选择以面积比率方式进行产权调换


  A、选择原地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1返还,返还后仍不足50平方米的,无偿补至50平方米。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超出应当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购买,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


  B、选择在征收部门规定的异地新建小区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25返还,返还后仍不足50平方米的,无偿补至50平方米。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超出应当安置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购买,3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


  (多层成本价2800元/平方米、小高层成本价3200元/平方米、高层成本价3600元/平方米)


  ②被征收人也可选择等价有偿方式进行产权调换


  A、选择在原地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屋价值互相结算差价。


  B、选择在征收部门规定的异地新建小区产权调换,并且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和实施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增加10%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③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屋价值互相结算差价。


  (3)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房屋所在地当年(或上一年)限价商品房均价的,按照不低于房屋所在地限价商品房均价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在征收部门规定的异地新建小区产权调换,并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增加10%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2、直管公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25%,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安置,超出比例面积可以政府公布的限价房价格购买。对符合房改政策的,置换后按现行房改政策参加房改。


  直管公房住户自愿放弃租赁权的,按照每户每平方米1000-1500元补偿,不再安置。


  3、营业房(含办公)


  (1)货币补偿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房屋评估单价×建筑面积。


  补助: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补助。


  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2)产权调换


  ①被征收人可选择以面积比率方式产权调换


  A、选择原地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返还,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B、选择在征收部门规定的异地新建小区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1返还,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②被征收人也可选择等价有偿方式产权调换


  A、选择在原地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屋价值互相结算差价。


  B、选择在征收部门规定的异地新建小区产权调换,并且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和实施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增加10%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