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10〕29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22〕1508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12-31
各区县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了《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0]82号,以下简称
82号文件)、《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0]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件)等三个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关村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具体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一)为方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备案,享受示范还试点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市国税局有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
京地税企[2010]39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申请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附件4);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附件5);
4.符合
81号文件规定的,还应报送该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其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市级科技部门在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时,应明确“该研发项目符合
8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领域范围”;
5.符合
82号文件规定的,还应报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表》(附件6)。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