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组织实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办〔2020〕101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 (
闽人社办〔2020〕108号)精神。现就我市以工代训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以工代训企业范围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开展以工代训,并进行实名登记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受理期限至2022年3月。
(二)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开展以工代训,并进行实名登记的,可根据新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受理期限至2021年3月。
中小微企业根据
闽人社文〔2020〕36号文件“按照统计等部门提供的大型企业名单及其分支机构认定的大型企业,其他参保企业原则上认定为中小微企业”以及省人社厅《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适用对象分类结果(大型企业)的通知》的规定认定。
(三)支持困难企业开展以工代训
1.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职工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受理期限至2021年3月(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2020年企业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或出口额同比下降20%及以上认定)。
2.对受疫情影响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五大行业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职工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受理期限至2021年3月。
二、以工代训人员范围
(一)以工代训对象含外省市来宁务工人员。
(二)除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扶贫车间和中小微企业新吸纳特殊群体外,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的对象须是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且享受补贴月份须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职工为企业在岗所有员工(以参加失业保险认定为企业员工)。
(四)新吸纳职工指2020年入职该企业新员工。
(五)贫困劳动力指经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
(六)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办理《就业创业证》并进行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的人员。
(七)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按毕业证书发证日期起计算。
(八)登记失业人员指办理《就业创业证》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三、以工代训补贴标准
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不同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申请补贴的月数总和不超过6个月)。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100万元。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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