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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遵府发〔20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16〕12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遵府发〔202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黔府办发〔2014〕39号)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我市服务型政府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和市委四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符合遵义实际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全市人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在具有一定基础条件和竞争性的行业先行试点,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步推开。


--固化预算,部门实施。坚持在既有预算管理的框架内统筹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按照“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采购”的要求,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具体负责明确公共服务购买方、承接方和受益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大力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凡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提供,不增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坚持费随事转,逐步实现从“养人”向“养事”转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强化改革,健全机制。要把购买公共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结合起来,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坚持精打细算,切实提高有公共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二、目标任务


启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稳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2015年-2016年为试点探索阶段。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人社局、市城乡规划局等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重点在城市绿化、环卫保洁、学前教育、养老助残、就业培训、城市规划等行业先行试点,2015年要制定相应的购买方案和管理考核办法,为试点积累经验。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出台相应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至少开展一项试点工作。2016年要进一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和范围,初步构建起“规范统一、公开公正、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2017年-2020年为全面推广阶段。进一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基本建立与政府职能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群众需求相契合,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体系,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全面推广,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购买主体、主要内容及程序


(一)购买主体。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指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的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或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前,作为过渡性措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可参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限期脱钩。过渡期内,将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补助改为通过购买服务给予适当支持。过渡期结束后,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按照有关行业组织规定管理,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三)主要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要求,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科学确定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在全市指导性目录基础上研究制定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主要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其他适宜由市场供给的公共服务事项六大类57款352项(详细情况参见附件,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购买程序。


1.制定指导目录。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履职需要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制定全市年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随客观实际和公共服务需求的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全市指导性目录,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目录或直接选择试点执行项目,并通过政府门户网、政府采购网、地方党政报刊等信息平台,将指导性目录内容以及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进行公开。


2.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全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详见附件),结合本部门本年度工作任务和实际,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民生优先、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同步编制本部门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年度购买服务计划,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